基本案情
王力与王成、张兴、张福系同村村民。2018年的一个晚上,几人同在村活动室参加村民代表大会,王力系酒后参会。期间,王力与张兴因道路施工等问题引发争执,就挑衅张兴,拉着他想去室外“解决解决”。张兴原本未离开活动室,但受到另一名村民王成的怂恿,就带部分参会人员来到室外。
这时,王力并未离开活动室,张兴、王成等人回到活动室后,王力突然打了被告王成一个耳光,之后两人搬起长凳欲互殴。
张福见状,便抱住王力劝架,张兴也上前帮忙控制原告王力,在拉扯过程中,王力、张福等人摔向桌子倒地,造成王力腰部等受伤,张兴左手受伤。其他参会人员夺下王成手中的长凳,双方当事人各自离去。
王力受伤后,多次到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,住院19天,并支付医疗费7168.7元。经鉴定机构评定,王力构成《人体损伤致残分级》十级残疾,误工期限为150日,护理期限为60日,营养期限为60日。因治疗、鉴定,原告支付住宿费1444元,交通费390元。
另,因本次纠纷王力被遂昌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。
王力向本院提出诉讼,要求王成、张兴、张福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.6元。
王力的诉请合理吗?几名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打架还是劝架?分别承担什么责任、多少责任?
法院审理认为
公民享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原告王力先是与被告张兴争吵,后又打被告王成耳光,还拿起长凳欲打被告王成,在被告张福、张兴对其进行阻止时,原告王力还强烈反抗,在反抗过程中造成其受伤。因此,原告王力对本次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,其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80%的责任。
原告王力先与被告张兴发生争执,被告张兴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处事不冷静,与原告王力发生争吵,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被告王成未劝解反而帮腔怂恿,故意激怒原告王力,与其发生争执并造成冲突升级,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院酌情确定,被告王成、张兴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%的责任。
被告张福系阻止原告王力与被告王成互殴,没有过错,对原告王力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。
经审理,确定原告王力的损失包括医疗费、住宿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,共计97878.7元。判决被告王成、张兴按上述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王力损失共计19575.74元。驳回原告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:善意劝架属于民法意义上的“见义勇为”
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。我国制定的首部《民法典》就明确规定了“见义勇为”条款——
第一百八十三条: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第一百八十四条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该规定被称为“好人法”,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打气,避免“英雄流血又流泪”,免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,倡导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向。
但有人认为,见义勇为仅限于行为人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行为,且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认定方可成立。实际上,这种观点在民法上并不成立。
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,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,为了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,而实施的制止侵害、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。
在本案中,被告张福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,也无约定义务,其行为是为了阻止互殴行为,保护的是互殴双方的人身权益,在其实施劝架行为中,也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。故被告张福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民法上的“见义勇为”,好心对互殴行为进行合理的劝阻,不仅不具有违法性,反而具有正当性,值得肯定和鼓励,被告张福对阻止原告王力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。
用司法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,才能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、扶危济困后的麻烦,才能让善行得到奖励、让善意得到呵护、让善良得到弘扬。本案法官告诉您:法律保护善人善举,让见义勇为者敢为!